慈濟大學電腦教室使用辦法
90年6月6日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91年12月12日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91年12月12日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提供本校一個完善的電腦學習環境,進而推展社區資訊服務,並期以善用現有電腦教室資源及妥善維護之,特訂定本辦法以為管理之依據。
第二條 使用場地:電腦教室。
第三條 開放對象:凡本校各系所單位、學生社團、校內教職員工及社會上依法成立之機關、學校、團體均可提出申請使用。
第四條 場地借用優先順序:
1.本校所排定之一般常規電腦相關課程。
2.本校各系所單位、社團、營隊所舉辦之電腦訓練課程。
3.本校各系所單位、社團、營隊所舉辦之各類資訊相關活動(如:研討會)。
4.校外單位所舉辦之電腦訓練課程。
5.校外單位所舉辦之各類資訊相關活動(如:研討會)。
第五條 電腦教室借用須於三天前填妥申請表,經單位主管簽核(學生組織須經各系所或課外活動組核可,校外單位申請需附上單位之公函)後,送中心簽准後,方可使用。第六條 如須使用之軟體不在電腦教室配備中請自行安裝。(電腦教室中備有復活卡裝置,在重新啟動電腦後所有先前設定及安裝將會被移除)。
第七條 學校授課所需之軟硬體設備,請於授課使用前三週提出需求,以利安裝。
第八條 申請使用電腦教室時,須遵守場地的相關管理規定,如有任何損壞或遺失公物,申請者應負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九條 電腦教室開放時間,每學期另行公佈。
第十條 場地借用費用:(1)電腦教室每小時1500元,(2)其他教室每小時1000元。(慈濟各志業借用免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施行及修改由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委員或電算中心提議,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半數出席委員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有另訂實施辦法之必要者,依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