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6月24日 第2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31日第69次校務會議廢止
第一條:本校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立目的如下:
〈一〉使本校之電腦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
〈二〉使本校電算中心設備、器材之添購具有均衡性及公平性。
〈三〉使本校電算中心典章制度建立具有合理及公平性。
〈四〉使本校電算中心之規劃、發展具有前瞻性。
第二條:本會委員由左列成員組成:
〈一〉電算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除護理系所派代表一名外,全校各系所、通識中心各推派代表一名。
〈三〉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各推派組長以上代表一名。
〈四〉學生代表一名。
〈五〉若有必要,校長得指定一至三名專業人士擔任委員。
召集人由電算中心主任擔任。除當然委員及由校長指定之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可以連任。
第三條:各系、所委員之產生方式由各系、所自行決定,但應於改選該年之十月底前將委員名單函送電算中心。全校學生代表之產生,由學生會遴選。
第四條:本會之職責僅為提出對電算中心各項建議案供校長參考。本會建議範疇如下:
〈一〉電算中心之年度預算編列。
〈二〉電算中心之資源分配及管理規章訂定。
〈三〉電算中心未來之發展規劃。
〈四〉其它與電算中心有關之事項。
第五條:本會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本會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