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大學網路管理辦法

88年12月2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90年6月6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91年12月12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92年12月2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101年1月9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101年10月31日 電腦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改名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立慈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推動電腦網路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合理分配網路資源,以達網路共享之目的,促進本校之網路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依據教育部相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三條 本管理辨法所規範之範圍,包含以任何工具或形式,利用本校電腦連線線路設備之軟硬體, 進行資料之傳遞與交換。

第四條 凡接上網路之設備如電腦、印表機、儀器設備及所有插電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由該設備保管人負責之,不在本管理辨法範疇之內。

第二章 網路管理規則

第五條 本校網路之規劃、施工、管理由本中心主導及協助。

第六條 非經電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同意之網路連線線路,本中心不提供相關服務,使用者亦不得私自連結至校園網路。

第七條 本校終端設備之使用如發生違法之事情,該終端設備保管人需負舉證之責任,而本中心有提供相關資料給執法單位之責任。 

第八條 凡需使用校園網路之設備與人員, 均需向本中心註冊, 未經正式登錄程序而盜用網路線路或服務者, 經查獲後, 本中心得中斷其連線, 並停止其網路服務三個月。

第九條 禁止利用網路從事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行為,經發現並確定者,學校得以禁止其連網三個月。 

第十條 禁止利用網路從事一般商業行為,違者學校得以禁止其連網三個月。 

第十一條 禁止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等,違者學校得以禁止其連網三個月。

第十二條 禁止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的資料,違者學校得以禁止其連網二個月。

第十三條 禁止超量傳送資料,單一節點對校外流出每星期總傳輸限制為5GB以下,流進不限制,違者本中心得以限制其網路服務一個月,但若有教學、研究、行政等特殊需求, 於事前向本中心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若發生上述非法使用事件,本中心有權將其非法使用情形公告之。

第十五條 校內各系所單位若要自行架設提供網路服務伺服主機,須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簽核並送本中心備查後,本中心方提供相關網路服務,唯該主機之架設及所提供之服務和內容,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辨法經資訊及網路資源管理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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